山東證監局日前發布公告,對煙臺九銀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、何元偉出具警示函。
經查,煙臺九銀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將部分私募基金的資金募集、投資管理職責委托他人行使,管理未備案私募基金,未及時填報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。
上述行為違反了《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62號)第十七條、第二十七條第一款,《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》(證監會令第105號)第二十三條第七項、第二十三條第九項、第二十五條第一款,《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》(證監會公告〔2020〕71號)第六條第三款的規定。
何元偉作為煙臺九銀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、總經理,對公司上述行為負有直接責任。根據《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》(證監會令第105號)第三十三條的規定,山東證監局決定對煙臺九銀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、何元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。
來源:山東證監局